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牛金来与洛闷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来,洛闷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401号原告牛金来,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明强,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闷闷,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金来与被告洛闷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金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