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强、李大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强,李大兰,万龙,代淑媛,万光军,高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55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薛强。被告李大兰。被告万龙。被告代淑媛。被告万光军。被告高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强、李大兰、万龙、代淑媛、万光军、高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强、李大兰、万龙、代淑媛、万光军、高雪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强、李大兰、万龙、代淑媛、万光军、高雪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