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万兴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万兴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万兴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志被执行人王凤先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万兴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凤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万兴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97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4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4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