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喻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喻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国贸新都东塔楼21层D座。法定代表人杨德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喻茜,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喻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佩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喻茜(以下简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到原告处应聘,职位为资料员。被告入职初期,月基本工资1500元,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养老补贴。自2012年11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发放社会保险补贴500元。2014年11月,被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被告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65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入职时是资料员,后调整为管理岗位。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与原告就年终奖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离职。被告离职后才知道有此项权利可以主张,被告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请求法院维持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16号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资料员工作,后调整为项目管理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2月24日,被告离职。2014年11月20日,被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655.13元;二、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供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地豪公司员工资表[载明被告2012年5月工资1500元、6月工资1800元、7月工资1869元、8月工资1869元(其中加班补贴69元)、9月工资1896元(其中加班补贴96元)、10月工资2262元(其中加班补贴162元)、11月工资2350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元)、12月工资2350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元)、2013年1月工资2500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2月工资2546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加班工资46元)、3月工资2546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加班工资46元)、4月工资2408元(其中养老补贴500元)],拟证明被告的工资数额、被告的工作年限。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关于被告的工资构成,被告称,其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800元,被告的工资均根据被告表现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态度发放,无工资构成;原告称,根据被告陈述可知,后期发放给被告的工资明显高于1800元,高于部分就包含有社会保险补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16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关于被告该段时间的月工资数额,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被告月工资构成中应包含加班工资及养老保险,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该段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为20905.55元[(1500元÷21.75天×9天)+1800元+1869元+(1869元-69元)+(1896元-96元)+(2262元-162元)+(2350元-50元-500元)+(2350元-50元-500元)+(2500元-500元)+(2546元-46元-500元)+(2546元-46元-500元)+{(2408元-500元)÷21.75天×15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喻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905.55元;二、驳回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20元,共计25元由原告武汉地豪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