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