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崔树杰与赵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杰,赵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22号原告崔树杰。委托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玉。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树杰撤回对被告赵子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