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欧阳某菊与龚某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7执9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菊,女,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文,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阳某菊与被执行人龚某文离婚纠纷的【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1998)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龚建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1998)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