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与张国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张国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玉龙,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涛,系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丰,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发,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国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黑龙坝镇孟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孟凡霞审 判 员  于凤权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