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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宋玉良、李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玉良,李富华,苏益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防城港明桥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终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玉良。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富华。上诉人(一审被告)苏益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负责人覃县庆,该行行长。一审被告防城港明桥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宋玉良、李富华、苏益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玉良、李富华、苏益平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宋玉良、李富华、苏益平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