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68号原告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福,董事长。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北豆各庄**号。法定代表人高永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普,男,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干部。原告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备案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淮湘精品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