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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冠云铝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冠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648号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亭街道卡摩尔汽车广场C304号。法定代表人南四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南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冠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常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保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冠云铝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