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孟桂玲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玲,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492号原告孟桂玲。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玲诉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孟桂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桂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桂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