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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邱谢谢、邱式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邱谢谢,邱式孟,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该行员工。被告:邱谢谢,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邱式孟,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邱谢谢、邱式孟、��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减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 宝 义人民陪审员 张 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