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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飞与曾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曾晓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民初894号原告赵飞,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东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02051981********。被告曾晓媚,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柳江县洛满镇洛满村龙吉屯**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02211981********。原告赵飞诉被告曾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蓝毅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梁柳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晓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晓媚归还原告赵飞借款本金4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元从2014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1倍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曾晓媚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向原告赵飞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晓媚负担。原告赵飞已交清本案受理费,被告曾晓媚所负担的受理费应连同本案上述债务款一并支付原告赵飞。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蓝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