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刘根善、陈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刘根善,陈光辉,倪申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8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正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健,该支行法律事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家和,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根善,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陈光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倪申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刘根善、陈光辉、倪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养林人民陪审员 金 新人民陪审员 魏良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