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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文平诉邹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邹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134号原告李文平,男。被告邹加勇,男。本院在审理李文平诉邹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文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李文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