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文平诉邹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邹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134号原告李文平,男。被告邹加勇,男。本院在审理李文平诉邹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文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李文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