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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家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居委会,2015年9月24日下午,因其邻居吴某在自家门前铺设水泥路而引发矛盾,王某为阻止施工与工人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用砖头砸坏王某家大门后,王某持木棍将吴某停放在家门前的苏J号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现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和吴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吴某10000元,吴某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常驻人口信息表,证实王某的基本信息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3)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居委会证明,证实金御休闲广场北围墙向北两米空地系吴某所有。(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25日,王某因砸吴某车玻璃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事实,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的事实。(5)协议书,证实吴某、王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吴某10000元,吴某放弃追究王某刑事责任。2、证人张某、郎某、金某、孙某证言,均证实吴某叫张某帮其修路,王某和张某发生矛盾,王某用木棍砸吴某汽车的事实。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其停在家门口的车被王某用木棍将前挡风玻璃砸坏的事实。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因修路和吴某发生矛盾,修路的男子打了其几拳,后其用木棍把吴某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5、鉴定意见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王某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6、辨认笔录,证实吴某、郎某、张某、金某分别辨认出王某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