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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义、杨桃、杨文强、陈玲、杨文光、贾玲、杨文兵、陈海燕、杨凯、郭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义,杨桃,杨文强,陈玲,杨文光,贾玲,杨文兵,陈海燕,杨凯,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53号申请人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义,男,汉族,46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桃,女,汉族,40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文强,男,汉族,47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陈玲,女,汉族,46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文光,男,汉族,49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贾玲,女,汉族,48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文兵,男,汉族,44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45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凯,男,汉族,27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郭敏,女,汉族,27岁,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义、杨桃、杨文强、陈玲、杨文光、贾玲、杨文兵、陈海燕、杨凯、郭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0105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