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小卉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卉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293号罪犯赵小卉,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0)忠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小卉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小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卉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和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