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金元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金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督2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申请人文金元,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5日发出(2016)湘1121民督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文金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文金元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4月5日发出的(2016)湘1121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