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单智宇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29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单某某,农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