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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孟祥云、孟凡林等与刘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云,孟凡林,刘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孟祥云,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县。原告孟凡林,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县。委托代理人黄平河、黄大朋,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男,回族,1969年1月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县。委托代理人金涛,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云、孟凡林与被告刘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云、孟凡林委托代理人黄大朋,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涛、杨博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云、孟凡林诉称,2014年7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国富市场一期三区第092号门市,约定租金为15750元,租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第二份协议是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国富市场一期三区第073、075号门市,租金为5250元,租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现上述两份协议均租期届满,原、被告之间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也未续交任何租赁费用。现原告欲终止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二、要求被告撤出所租赁的门市部;三、赔偿原告损失8312.5元;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租赁协议两份、授权代理声明、律师函。被告刘建辩称,2014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租金共计7万元。2015年4月9日国富市场发生火灾,导致涉案租赁门市的全部财产被烧毁,后经过新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新公消火认字(2015)第001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原因为海航副食商铺发生电器事故,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存在问题,另因为原告存在私搭乱建,违法扩建门市导致影响火灾施救,因此被告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因火灾事故已经中止,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因火灾之后的租期未履行完毕,因此,原告应向被告返还租金15520元。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原告孟祥云与被告刘建签订两份租赁协议,甲方为原告孟祥云、乙方为被告刘建,其中第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在国富中心市场门市092租与乙方,租金15750元,租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如有意续租,下一年房费在租赁到期前一个月内交纳,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退房,在租赁到期前两个月通知甲方。承租期间如出现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第二份租赁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在国富中心市场门市073、075租与乙方,租金5250元,租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如有意续租,下一年房费在租赁到期前一个月内交纳,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退房,在租赁到期前两个月通知甲方。承租期间如出现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另经审理查明,涉案租赁房屋为原告孟凡林所有,孟凡林已对原告孟祥云与被告的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授权。以上事实有租赁协议、授权代理声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租赁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协议,但根据两份租赁协议的约定,现房屋租赁期限皆已到期,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已自然终止,故原告再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已无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原告孟凡林现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租赁房屋,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损失的主张,因原告已撤回该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再涉及。综上,被告刘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返还原告孟凡林涉案租赁房屋,国富中心市场092、073、075号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凡林位于沧州市新华区国富中心市场092、073、075号门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刘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人民陪审员  王进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