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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被执行人张某己。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福先名下位于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房屋一处归原告张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我院已将协助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