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袁东兰与赖亦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930号原告袁某,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赖某,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某诉被告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8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