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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景祥与张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祥,张世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769号原告:马景祥。被告:张世鹏。原告马景祥诉被告张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景祥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