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景祥与张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祥,张世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769号原告:马景祥。被告:张世鹏。原告马景祥诉被告张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景祥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