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张勇,男。被告周景敏,女。被告李长林,男。被告杨怀香,女。被告张杰,男。被告梁秋芝,女。被告张涛,男。被告刘萍,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会书、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到庭参加诉讼,张勇、周景敏、刘萍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张勇与被告周景敏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长林与被告杨怀香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杰与被告梁秋芝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涛与被告刘萍系夫妻关系。张勇、周景敏于2014年3月1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80000元,由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13.5%,逾期利率为17.55%。现还款期限以过,张勇、周景敏偿还了本金2元及2015年1月17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79998元,实际拖欠利息为15490元,合计为95488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张勇、周景敏系实际贷款人,其他众被告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各被告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9998元及利息15490元,合计95488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辩称,对偿还借款没有异议,但是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张勇、周景敏、刘萍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张勇、周景敏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张勇、周景敏提供贷款8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3.5%,逾期贷款利率为17.55%,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17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对张勇、周景敏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到期后,张勇、周景敏偿还了借款本金2元及2015年1月17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79998元及逾期利息15490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借款人张勇、周景敏偿还借款本金79998元及逾期利息15490元,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对张勇、周景敏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张勇、周景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的贷款,张勇、周景敏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勇、周景敏、刘萍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周景敏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79998元及逾期利息15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被告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告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刘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