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宗全,王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樊宗全。被执行人王陶。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宗全、王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宗全、王陶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陶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