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991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