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3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工人。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以来,被告人赵某使用永清县城内玫瑰心情蛋糕店武某的照片和该蛋糕店的相关信息,谎称自己叫“袁洁”,经营该蛋糕店,通过微信先后与多名男子交友。同年11月26日,赵某以“袁洁”之名编造转让店铺需要周转资金的虚假事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5日,王某到玫瑰心情蛋糕店找“袁洁”,发现被骗后报警。同日,被告人赵某又向网友编造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事由,先后骗取游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人民币2000元。后赵某退还王某人民币5000元,其余钱款用于个人花销。2015年12月10日,赵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游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武某的证言,银行卡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网银��易凭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和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作���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