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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58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董某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