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58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董某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