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517号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高新开发区4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英、廖子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文胜。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唐雯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