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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家玉与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玉,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256号原告马家玉。被告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时代奥城商业广场C7区北楼8楼。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被告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时代奥城商业广场C7区北楼8楼。法定代表人邢新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家玉与被告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家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家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