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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新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刘新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9日。被执行人:刘新当,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本院在执行张丽与刘新当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当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小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法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