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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培鹏与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鹏,谢东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579号原告许培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映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华,住址: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培鹏诉被告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谢东华名下价值人民币98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2016)富龙诉保第0009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培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谢东华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伟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