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龙仕清与龙程、龙秀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仕清,龙程,龙秀气,龙韶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86号原告龙仕清,男,1945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陆幸山,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程,男,汉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龙秀气,男,汉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龙韶程,男,汉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仕清诉被告龙程、龙秀气、龙韶程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仕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仕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龙仕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