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雅妮、邹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雅妮,邹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64号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后市街12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XX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被告陈雅妮。被告邹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18楼。负责人俞伟民。本院在审理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雅妮、邹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