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洪武与李键、张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武,李键,张鹏,赵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96号原告李洪武,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键,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鹏,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赵猛,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武与被告李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8HX**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键、张鹏、赵猛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二、查封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鲁N8HX**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