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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枝勇与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枝勇,苏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998号原告李枝勇,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苏浩,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枝勇诉被告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枝勇以与被告苏浩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枝勇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浩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枝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枝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天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