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金融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金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05幢一至三层。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