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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金融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金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05幢一至三层。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