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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石朝政与李家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朝政,李家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887号原告石朝政,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241号1单元40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5410011034。被告李家峰,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821号120单元5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6602210617。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5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朝政与被告李家峰、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家峰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