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志强犯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32号罪犯原志强,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原志强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原志强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08.2分,获表扬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原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原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