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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延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751号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延吉埃意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