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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董某某、李某某、包某某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34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包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包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三被告还清运输货款运费,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应辉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69元由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