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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臧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豫17刑更706号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罪犯臧威,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臧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罪犯臧威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驻马店市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臧威提请减刑的建议,认为罪犯臧威提请减刑的有关材料需进一步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回对罪犯臧威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认为,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臧威提请减刑建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臧威减刑的建议。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