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潘某甲,潘某乙,江某,潘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534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蒋建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雅红,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被告:江某。被告: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江某女、潘露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