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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傅彩凤、施建良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傅彩凤,施建良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4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蔡广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傅彩凤。被告:施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彩凤、施建良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彩凤、施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