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江波与韩佳建、林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江波,韩佳建,林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10号原告:邵江波。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佳建。被告:林涛涛。原告邵江波为与被告韩佳建、林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江波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江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邵江波承担。审 判 长 陈欢球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