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阁锋与蓝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阁锋,蓝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144号原告:梁阁锋。被告:蓝子林。原告梁阁锋为与被告蓝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油漆货款人民币1273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曾多次到原告店里购买胶水、白水泥等货物,2015年5月2日,经双方结算,共欠货款1273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欠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阁锋货款人民币1273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蓝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