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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7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