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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有旺诉被告行快会、薛炎红、行启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108号原告王有旺,男,192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行快会,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炎红,女,33岁,汉族。被告行启云,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旺诉被告行快会、薛炎红、行启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王有旺立案时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行快会、行启云,���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有旺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有旺的起诉。诉讼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李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